对国营企业财产权性质的讨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第96页(814字)

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1)占有权说。江平等认为,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所有者和占有者的关系。国家是国营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具有所有权,但在一般情况下它不直接参与民事流转;企业是直接参与民事流转的法人,对本企业的财产拥有占有权,但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在国营企业的财产上面,具有双重权利,即国家的所有权和企业的占有权。企业的占有权遭到侵犯时,它有权得到类似保护所有权那样的法律保护(江平、康德琯、田建华:《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应是所有者和占有者的关系》,《法学研究》1980年第4期)。(2)企业法人所有权说。梁慧星认为,在全民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应由法律确认企业的所有权主体资格,让企业享有法人所有权,或称相对所有权。国营企业的法人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的一种法律形式。国营企业的财产归根到底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国家对企业财产实行监督,并保留最终直接支配的权力;企业法人在法律和国家指令计划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权(梁慧星:《论企业法人与企业法人所有权》,《法学研究》1981年第1期)。杨志淮也认为国营企业享有相对所有权,同时认为国家对国营企业享有绝对所有权,因此在国营企业财产上存在着绝对所有权和相对所有权这种双重结构(《绝对所有权与相对所有权——试论国营企业的所有权关系》,《法学研究》1985年第2期)。(3)用益权(经营权)说。李开国不同意以上两种观点。他认为国营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其财产所有权只能属于代表全民的国家。国营企业享有的财产经营权就是财产用益权,是有别于所有权的一类独立物权(《国营企业财产权性质探讨》,《法学研究》1982年第2期)。除以上三种观点外,还有代理权说,认为国营企业受国家委托而具有代理权。租赁权说,认为国营企业与国家之间是租赁关系,企业享有租赁权。部分所有权说,认为国营企业只对本企业财产拥有部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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