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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暂行办法

书籍:杭州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18:35:42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人民出版社《杭州辞典》第599页(479字)

【释文】:

1991年11月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8章59条。办法规定,外商在本市设立涉外房地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成立外商投资企业规定的条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中方企业,必须是资质等级达到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二级以上标准的企业。有关部门将根据开发建设项目需要和有关规定,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

外商独资兴办的涉外房地产企业在本市开发建设房屋,其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终止,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其房屋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筑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要求。住宅设计标准可自行确定。

涉外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经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出售。房屋可以整幢出售,也可以分层、分套出售,可以现货出售,具备一定条件也可预售。可以出租,也可以抵押。办法还对涉外房地产企业的设立、开发建设,房屋出售、出租、抵押、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条件作了规定。

本办法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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