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11-15 22:08:0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887页(533字)
1988年2月8日文化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文社字(88)第222号文件形式公布。
《通知》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不断得到改善,精神状态、生活方式有了很大的变化,文化消费现象逐渐增加,各种社会力量兴办的文化事业日趋活跃。一个以商品形式向人们提供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服务的文化市场正在兴起和形成。文化市场作为社会主义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消费的中介,对繁荣我国文化事业、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有积极的作用。
《通知》规定:凡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服务活动,都属于文化市场管理的范围。
所有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不论是综合的或单项的,长期的或临时的,固定的或流动的,均须报经所在地的区、县以上文化主管机关批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一些大的文化娱乐场所还须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安全审查合格后,方可营业。经营者应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允许范围内举办文化娱乐业的经营活动,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通知》明确文化市场要贯彻“开放搞活、扶持疏导、面向群众、供求两益”的方针;要贯彻“健康有益的要支持,无害的允许存在,低级庸俗的要抵制,反动淫秽的应予取缔”的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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