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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办法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10:29:3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189页(442字)

国家对医疗用毒性药品进行管理的法规。

国务院于1988年12月27日发布施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共14条,目的是为了加强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药管理局规定。《办法》规定:(1)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2)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核对制度,严防收假、发错,做到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3)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4)在运输毒性药品的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5)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个人,由县以上卫生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5~10倍罚款,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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