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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禁用外市标价法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11:17:5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325页(399字)

1975年2月由澳门总督颁布。

法例指出:澳门元是澳门独一流通的合法货币,具有坚固的储备。而港元在澳门流通,却被利用进行投机活动,使澳门元的声誉下降,并且助长了货物及生活主要必需品的价格不稳定,使劳动阶层的生活更为艰苦。

因此,本法规定:(1)在当地市场的货物、粮食、用品及其他物品,包括旅行票,定价必须采用澳门币;禁止不用澳门元而用外币标价的物品出售,亦不准以外币作为任何财物或服务的支付。(2)违反第一条的规定,首次罚款240澳门元,以后则按违犯次数加倍处罚,构成投机罪者,按另案处罚。

(3)所有公务人员有执行稽查本法定规定的责任,将所发觉的事情写成报告或进行起诉。(4)任何人一经发现有违犯本法令者,必须举报。

(5)按照本法第3、第4条的规定而办理的起诉票,应在有关公钞局停留10天,听候自愿缴交罚款,逾期仍未缴纳,即将该案在5日内交法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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