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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小贩市政条例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11:18:5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327页(350字)

全称“澳门小贩、手工业者及收卖旧货者市政条例”,1987年6月1日澳门宪报公布。

包括小贩营业守则、牌照发给、罚则。小贩分两类:(1)流动小贩。只在交易时允许在某一地点作停留;(2)固定小贩。指在指定允许地点营业。

小贩业务必须由持牌人自己经营,否则牌照被吊销。按经营性质,小贩又分3类:小贩、手工业者、收卖旧货者,若业务有变更(如售卖混货转为干货)须通知市政厅,否则,最高罚款可达500澳门元。营业摊位变动未获市政厅同意者,最高罚款亦为500澳门元。小贩每日营业完毕,柜台、小车均需迁离摊位。

目前,小贩一年需缴纳的牌照费,固定小贩:有铁架结构者2000澳门元;无铁架结构者1200澳门元;流动小贩挡:小贩500澳门元;工匠及卖旧衣者同为200澳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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