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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法令而修理兮,兰芷幽而有芳。

书籍:楚辞集校集释下 更新时间:2018-09-10 20:12:17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湖北教育出版社《楚辞集校集释下》第2373页(565字)

【集校】:

洪兴祖:明法令而修理兮,兰芷幽而有芳。

校语:一云:法令修而循理兮。

黄省曾、朱多煃、庄允益:同洪本。

明繙宋本:同洪本。校语亦同。

闻一多:当从一本作“法令修而循理兮”。修,整也,循,顺也,谓法令整饬而顺理也。

今本此文亦“循”先误爲“脩”,转写爲修,后见下文已云“修理”,乃又改上文“法令修”爲“明法度”以避複也。

王泗原:明法令而循理兮,兰芷幽而有芳。

校语:循,今本作修,洪校:“一云:法令修而循理兮。”按:循修不当并存,作循理是,与明法令结构一致。修是循之误,以形近。

【集释】:

王逸:言周家选贤任士,官得其人,法令修理,故幽隐之士,皆有嘉名也。

黄寿祺:修理,修明法令,治理国家。

汤炳正:修理,美善而有条理。

汉书·薛宣传》谷永上疏:“崇教养善,威德并行,衆职修理,姦轨絶息。”正与“明法令”相成。兰芷,香草,喻贤能之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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