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同财产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409页(325字)

主要指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另有约定者除外。

具体地说,它包括:(1)婚后一方或双方劳动的合法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登记结婚前双方共同集资所购之财产;(3)虽属一方婚前财产,但婚后重新修建或翻建,并超过原来价值;(4)婚后一方因某种原因停发了工资,落实政策后补发的工资或补助费;(5)双方争执不下,又查证不清其所有权者,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6)婚后双方共同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婚姻法第1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是夫妻地位平等在财产关系上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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