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业灌溉变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95页(243字)

台湾《灌溉事业管理规则》第6章埤池与水路变更中规定:(1)未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变更使用。(2)灌溉区域内的给、排水路,如因编定或开辟工业用地,或其他公益用途时,可申请变更。(3)灌溉及排水路的申请变更,应具备本规则规定的书件,报所在地管理机构转呈主管机关核定。(4)新设水路用地申请人应先向地政机关办理分割,变更地目,并无偿提供使用。(5)新设水路不得妨碍原有引水蓄水或排水系统。其水路用地,工程设施及变更水路等费用,概由申请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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