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下》第1644页(476字)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7)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