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局授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19页(306字)

新加坡政府为了消除某些土地官员对其权力的疑问,于1926年9月24日颁布《土地局授权法》。后多次修订,1985年再次修订。共3条款。主要规定:(1)在成文法律中,皆赋予“征收官”或“地税征收官”一定的权力和职责。如果某人被任命为地税征收官或副地税征收官,并且他对整个法律条文没有反对意见的情况下,他可以行使法律授予他的权力并完成法律规定的职责。(2)如果某人被任命为地税征收官或副地税征收官,则他可以行使任何成文法律授予“征收官”、“地税征收官”、“房租征收官”或“土地局负责官员”的一切权力。地税征收官或副地税征收官执行的每一项法,在任何情况下,都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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