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农地使用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32页(478字)
南斯拉夫1965年《农用地使用基本法》第11章惩罚条款中规定,对下述农业组织的经济犯罪处以5万至5百万第纳尔的罚款:(1)不执行规定的农艺措施或农用地改良措施的农业组织;(2)不按其农用地使用基本计划耕作土地而没有正当理由的农业组织;(3)有条件却不按水利灌溉系统地区的土地使用基本计划耕作土地而又没有正当理由的农业组织;(4)把农用地用于其他目的而不用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组织;(5)没有采取主管机关为防止水土流失或防洪所规定的防护措施的农业组织。对下述农业组织的犯法行为处以100万第纳尔以内的罚款:(1)与个体农业生产者签订土地耕作方面合同义务少于规定最低限度的农艺措施的农业组织;(2)租赁属于公民所有的农用地的期限短于投资还本的期限的农业组织;(3)将租赁的属于公民所有的农用地交给他人使用的农业组织。本章还规定,属于公民所有的农用地使用者在耕作土地时不采用规定的最低限度的农艺措施,或水利灌溉系统地区农用地使用者不履行农用地使用基本计划,或拒不利用水利灌溉系统的等,应处以10万第纳尔以内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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