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地役权改变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5页(292字)
澳门《民法典》第1454条规定:(1)供役地所有人不得妨碍地役权之行使,但得随时要求将之转移至有别于原来所定之地点或其他房地产上,只要该转移既对供役地所有人有利又不损害需役地所有人之利益,且供役地所有人支付有关费用;如获得第三人同意,则可将地役转移至该人之房地产上。(2)地役之转移亦得应需役地所有人之请求及由其负担费用而作出,只要该转移对需役地所有人有利且不损害供役地之所有人。(3)只要符合以上两款所指之要件,行使地役权之方式及时间亦得应供役地或需役地之所有人之要求而改变。(4)本条所赋予之权能不得放弃,亦不得受法律行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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