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山地保留罚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50页(659字)

台湾《山地保留地管理办法》第4章罚则中规定:(1)山地人民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使用土地或其权利作为典卖、质押、交换、赠与、租赁、售卖青苗及与平地人民合伙经营的标的的,撤销其该笔土地使用收益权,并在可享受土地面积内计算不准申请不足的土地。(2)公私营企业组织或合法团体或平地人民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山地保留地,依照有关法令勒令其迁离该山地乡。(3)山地乡内现职公教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或超过面积限额使用山地保留地或不自为利用的,禁止其继续使用山地保留地,并按其情节轻重予以惩处。(4)山地各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公有木材变卖、交换其他材料或抵充工资、运费、或假冒申请采伐障碍木的,追回所伐林木,如无法追回原物的,责令赔偿其价款,施工机关有关人员按其情节轻重予以惩处。(5)山地人民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核准自行砍伐自用木材或将自用木材变卖、交换其他材料或抵充工资运费的,依森林法有关规定罚金,并追回所伐自用木材及限制其1年内不得享受山地保留地自用木材的采伐权,如无法追回原物的,责令赔偿其价款。(6)山地人民或公私营企业组织团体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核准自行砍伐障碍木的,依森林法的规定处理并追回所伐林木,如无法追回的,责令赔偿其价款。(7)山地人民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核准自行砍伐租地造林木、竹或报经核准采运后违反许可条件的,可依森林法的规定罚金及限制其1年内不得申请采伐,并可视情况终止契约,将其地上物收归国有,政府如有损失,可责令租地造林人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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