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用水特许权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02页(467字)

1985年《西班牙水法》第57节规定:(1)凡本法未包括的私人用水,均须提前申办用水特许权证。(2)发给用水特许证并不能完全保证取得批给数量的水源。(3)如果须为新特许权用水修建工程设施而必须对原有一些设施进行改动和改建,那么这种改动可以由流域机构来实施,或由流域机构提出意见;办证人应负责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的损失。(4)所有用水特许权证的期限均应按水文规划书中的规定不得超过75年。虽然说所有决定都要陈述发证的根据,而且只根据公众利益作决定,但发证仍应谨慎从事。用水特许证可以按本法第63节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5)尽管规定了私人用水要申办用水权,但中央和地方政府本身可以根据以往发放给他们的特别用水权证用水,并不会损害其他第三方用水权力。(6)为了保证特许权证的正常使用,建一些工程设施是绝对必要的。修建这些设施的费用是无法在水证到期以前的时间内全部偿清的,因此特许权证可以按分期折旧的偿还期延长使用一次,但最长为10年,条件是这些工程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水文规划的要求。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