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水源情报提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79页(853字)
英国1963年《水资源法》第114节第1条规定,河流管理局可以向:(1)在它辖区内某供水水源汲水者;(2)向它辖区内的此类供水水源排放污水者或向上节第一条第2款或第3款所述水域排放污水者发出一指示,令他向该河流管理局呈交关于此排污及汲水的情报,此情报应在该指示规定之日呈交及据该指示规定之形式写成。第2条规定,若该人已据《1961年河流(防污染)法》的规定向某河流管理局呈交了请求颁发某许可证的申请,则在据上条规定向该人发出的指示中,可要求他呈交包括在据该法第3节第1条规定而制定的各种条例中规定呈交的情报在内的情报。第3条规定,除下条另有规定外,若收到据本节规定而发出的指示者认为,这些要求是无理的或过分苛求的,则可就此事向该大臣提出申诉。若该大臣认为适当,则可指示该河流管理局撤销或修改之。第4条规定,前条之规定对下述指示不适用:(1)要求呈交本节第2条所述情报的指示;(2)要求土地占用人呈交由他或以他的名义在该河流管理局辖区内任何供水水源所汲取的水的水质和水量等事宜的情报的指示。第5条规定,凡拒绝或不遵守河流管理局据本节规定发出的指示的,即构成犯罪,在简易判决中和20镑以下的罚金。第115节第1条规定:凡:(1)在据本法规定应由他呈交的情报中,故意或过失作出关于某重要事项的虚假说明的;(2)为了得到据本法颁发的许可证或河流管理局据本法第72节规定颁发的许可证而对某重要事项作虚假说明的,便构成本节所述之犯罪。第2条规定,若在据本法第30节第1条第2款规定或者按该节第6条规定修改过的该款规定而颁发的,本法所述的许可证中含下述规定,即要求采用各种计量或其他设备,且这些设备是为此目的而采用的,则,若某人故意改装或误调该设备从而使它们不能准确地进行测量,则构成本节所述之犯罪。第3条规定,犯本节所述之罪者:(1)在检控判决中,处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科以罚金,或两者并科;(2)在简易判决中,处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100镑以下的罚金,或两者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