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水政体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19页(298字)

英国现代水资源管理体制方面立法主要有:1933年《地区管理法》、1948年《河流委员会法》、1951年《河流(防止污染)法》、1962年《伦敦市委员会法(一般权力)》、1963年《水资源法》、《伦敦市管理法》、1970年《农业法》、1972年《地区管理法》、1973年《水域法》等。这些立法中,有大量条款是规定水政机构权限、授权、程序、经济关系等,内容很细、很具体。如1963年《水资源法》中,在10章137节内容中,有4章50节是规范水资源管理机构的。其中主要包括对政府部大臣的职能、河流管理局和水资源委员会的建立、权力、职能等方面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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