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肉类资料提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41页(465字)

《东京回合协议》附件《肉协议》第3条资料和市场监督中规定:(1)所有参加国同意定期及时地向肉类理事会提供资料,以便该理事会能监督和评估世界肉类市场的总体情况,以及每种具体肉类的世界市场情况。(2)发展中参加国应提供其现有资料。为使发展中参加国改进其资料收集机构,发达参加国和能够这样做的任何发展中参加国对由它们提出的关于技术援助的任何要求应给予同情的考虑。(3)按照理事会规定的方式,各参加国根据本条第1款提供的资料应包括:关于第2条中提及的产品的生产(包括牲畜构成的变动情况)、消费、价格、存货和贸易的过去实绩及现状和对前景的估计以及理事会认为必需的任何其他资料,尤其是关于竞争性产品的资料。各参加国还应该提供有关它们的国内政策和贸易措施的资料,包括牛肉部门双边和多边承诺的资料,并应将任何可能影响国际活牛和牛肉贸易的政策和措施的变化,尽早地通知理事会。本款规定并不要求任何参加国透露可能阻碍其法律实施,或违背政府利益,或可能损害政府或私人特定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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