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水产品输出基金积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96页(304字)

韩国《农水产品输出振兴法》第21条规定:(1)指定品种中由农林部长官员另行告知的品种的指定输出业者或第23条规定的基金管理者,须将相当于输出额一定比率的金额作为振兴基金积累。(2)依前项规定应积累的比率是从该指定品种的输出中扣除第17条第1项规定的输出价格的基准后所得输出利润的1/2以内的金额。第22条规定:(1)农林部长官为调整振兴基金,认为必要时,可令第23条规定的基金管理者从外国输入的并销售农水产品及其加工品或用于农水产品的生产、处理、加工设施的器材。(2)第23条规定的基金管理者须将销售依前项规定输入的输入品所得的利润的全额作为振兴基金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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