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水产品输出基金指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96页(180字)
韩国《农水产品输出振兴法》第23条规定:(1)农林部长官为管理和运用已积累的振兴基金,按照依第21条规定告示的指定品种,分别在由积累振兴基金者组成的团体或法人中指定振兴基金管理者。(2)当认为依前项规定按指定品种分别指定的基金管理者不合适时,农林部长官可令类似品种的基金管理者管理该指定属不合适的品种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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