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农产品进口标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23页(188字)

埃及法律规定,进口农产品包装应使用阿拉伯文,进口制成品应在醒目位置,或在货箱及包装上用阿拉伯文写明有关内容标记,包括制造商姓名和原生产国。进口食品应符合标签规定,违者重罚或退货。进口罐头和冷冻食品包装上应注明生产日期和保存期。进口糖蜜、果浆和糖浆应遵守标签和生产规定,进口含酒精饮料应符合名称规定。进口食用盐应遵守包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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