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进境冷冻畜精液检疫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39页(373字)
泰国进境动物产品检疫法规中,对进境冷冻精液检疫作出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是,任何要向泰国出口牛、羊的冷冻精液的国家必须作出以下证实:(1)出口国未发生过非洲猪瘟;(2)在采集精液前12个月内没有口蹄疫及牛瘟;(3)精液应采自于经出口国政府注册的人工授精中心的动物;(4)精液采集前,供精动物应在人工授精中心饲养了至少6个月;(5)供精公牛所在的人工授精中心,所有动物经检验无下列疾病:结核病、布氏杆菌病、胎儿弯曲杆菌和滴虫病、钩端螺旋体病、蓝舌病、牛地方流行性白血病;(6)供精公猪所在的人工授精中心,所有动物对下列疾病进行检验,结果为阴性:猪传染性胃肠炎、伪狂犬病、捷申病和猪水泡病、布氏杆菌病;(7)供精羊需经补体结合试验检查蓝舌病及布氏杆菌病,以显微凝集试验检查钩端螺旋体病,结果均为阴性。
上一篇:泰国进境禽肉产品检疫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