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动物进口检疫原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48页(396字)

法国1999年《农业指导法》第101条规定,《农法》275-4规定,当名单由农业部确定的活动物、相关产品、动物饲料或用动物生产的食物、动物和其可能承载的病原微机体来自或产自非欧盟国家时,在进口时应提交接受兽医、卫生、质量、畜牧或有动物保护特征的系统的或非系统的检疫,费用由进口者承担。农业部确定提交边界巡视所检疫的动物和产品的名单,该所的名单由农业部和海关法令共同确定,人员配置、场所和设施则由农业部确定。这些检疫的操作方法由农业部确定,并由第215-1。2152、259、283-1和283-2条确定的代理人执行。在具备检疫资格的欧盟其他成员国边境检疫所经历检疫的商品按第275-5条规定的检疫对待。但是,对于陪伴游客的宠物,检疫可在任何港口、机场、有国际班车的火车站和汽车站进行,由海关执行。宠物的名单及检疫方式由农业部和海关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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