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民国农产贸易检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83页(286字)

民国政府于1927年10月25日制定公布《农工部毛革肉类出口检查所章程》。该章程规定,在通商口岸设置毛革肉类出口检查所,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兽医人员,添置必要设备,执行兽医检验。同年11月5日,农工部公布了《毛革肉类出口检查条例》,12月19日公布了《毛革肉类出口检查条件实施细则》,规定出口毛革肉类必须在出口前报请毛革肉类出口检查所检验,取得检疫证书,才能出口。凡品质低劣,有损国际贸易信誉的不得出口;凡含有炭疽菌的毛革和患疫病的兽肉不准出口。同时还规定了兽医证书的统一格式,对出口商办理报验的手续和交费手续也作了规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