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输出动植物口岸报检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02页(258字)
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经启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合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达出境口岸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动物应当经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临床检疫或者复检;(2)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从启运地随原运输工具出境的,由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验证放行;改换运输工具出境的,换证放行;(3)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到达出境口岸后拼装的,因变更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而有不同检疫要求的,或者超过规定的检疫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报检。
上一篇:中国输出动植物检疫实施立法
下一篇:中国过境动植物检疫程序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