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转移污染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26页(350字)

长期以来,一些西方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大肆转移污染和危害环境的有害产品废物,大大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危害全球环境保护事业。针对这种情况,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经过不懈斗争,使得国际环境立法中确立了不得转移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的原则,并直接体现在一系列国际公约中。如《海洋法公约》第195条规定:“各国在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的污染时采取的行动不应直接或间接将损害或危险从一个区域转移到另一个区域,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4项原则进一步规定:“各国应有效合作阻碍或防止任何造成环境严重退化或证实有害人类健康的活动和物质迁移或转让到他国。”《巴塞尔公约》则对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作出全面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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