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南极争端解决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35页(233字)
《南极条约》第11条规定:(1)如两个或更多的缔约国对本条约的解释或执行发生任何争端,则该缔约各方应彼此协商,以使该争端通过谈判、调查、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裁决或它们自己选择的其他和平手段得到解决。(2)没有得到这样解决的任何这种性质的争端,在有关争端所有各方都同意时,应提交国际法院解决;但如对提交国际法院未能达成协议,也不应解除争端各方根据本条第(1)款所述的各种和平手段的任何一种继续设法解决该争端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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