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环保对策确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54页(274字)

韩国1990年《环境政策基本法》规定:(1)环境处长官要把环境污染引起自然生态系显着变化或可能发生显着变化的地域,和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首长及市、道知事协议,指定为环境保护的特别对策地域,确立地域环境保护的特别综合对策并让管辖市、道知事施行。(2)环境处的长官依照第1项的规定,为保证特别对策地域内的环境改善,必要时可依照总统的决定,限制其地域内的土地利用和有关设置。(3)环境处长官为了把握环境污染的状况并研究防止对策,可依照总统的决定对大气污染的影响圈地域及水质污染的水系等进行环境影响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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