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巴尼亚1993年环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69页(253字)

1993年,阿尔巴尼亚人民议会重新通过《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建筑项目必须严格履行环境保护标准,项目使用单位必须承担环境保护义务,按规定交纳环境保护费。根据该法规定,凡未通过有关部门专家环境保护评估的项目,将根据环境的影响程序予以关闭、停建或缓建;对于影响人类健康的项目,所属单位应定期公开发布污染程度、减少和排除污染的措施;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者和破坏环境并造成物质损失的法人和自然人,追究行政责任并予以法律制裁。该法对土地等自然资源保护也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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