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环保定级设施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20页(281字)

法国1976年《有关环境保护定级设施的法律》规定,定级设施的检察员或由负责定级设施的部长指定的专家认证某定级设施的经营未遵守强制执行规定的,除刑事处罚外,省长催告有关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满足要求的条件。限期届满,有关设施的经营活动仍未执行命令的,省长可以:强制经营者在公共会计处存放一笔金额相当于应从事工程费用的抵押款。随着工程的进展,此款逐渐退还经营者。偿还方式与偿还税收和国有地产外的其他国债的方式相同。归还此抵押款时,国家享有《税收总法典》第1920条规定相同的优待;由官办落实规定措施,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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