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苏格兰水环境保护职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88页(256字)
英国《环境法》第34节第1条规定,机构的职能如下:(1)促进下述水体的净化:苏格兰的河流、其他内陆水体和地下水;苏格兰的潮水。(2)尽量可靠地保护苏格兰的水资源。第2条规定,机构的职责是在不妨碍前述第32节的前提下,在机构认为理想的范围内,普遍地促进:(1)内陆水体、沿海水体及相关陆地自然景观的保护和加强。(2)保护有赖于水环境的植物和动物。第3条规定,前述第1条并不妨碍1980年《水法(苏格兰)》第1节(国务大臣和水管理部门关于水资源与供水的一般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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