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971年海洋防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13页(372字)

英国于1971年7月29日制定《油污染防止法》。该法规定,国务大臣可制定规章,要求在英国登记的船舶备有油类记录簿,记载下本法规定的有关事项。任何船只如果没有携带规定的油类记录簿,对船主或船长立即处以500英镑以下的罚款。任何人员如果不遵守关于油类记录规定的要求,则应立即受到500英镑以下的罚款。任何人如果作出错误的记录,则应立即受到500英镑以下的罚款或6个月的监禁,或罚款与监禁并处。该法还规定,在英国登记的船舶向英国领海之外的任何海区排放某些油类,该船主或船长应承担违法责任;向英国领水和可通航水域排放任何油类,有关作业人员应承担违法责任;从管道向英国的任何海域排放某些油类或在勘探、开发大陆架自然资源作业中排放某些油污,有关作业人员应承担违法责任。对上述违法行为可处以5万英镑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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