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1973年海洋防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15页(262字)

加拿大1973年9月26日颁布《防止油类污染法》。该法就在加拿大水域和渔区及加拿大水域和渔区以外的水域内处理货物、燃料和压舱水分别作出具体规定。该法规定,150总吨和150总吨以上的油类作为自用燃料或货物的船舶,均应随船携带符合法定格式的油类记录簿和正规航海日志。船长应保证在其油类记录簿和正规航海日志上进行适当的记录,并在每一页上亲自签名。管理作业的职员亦应联签。这类船舶还应安装必要的设备,防止任何油类渗漏或排入舱底水中;并以有效的手段,确保油类的排放符合该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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