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特定公害防止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34页(268字)

日本《环境基本法》规定:(1)内阁总理大臣应当向各该地域的关系都道府县知事指示实施该地域方面关于公害防止对策的基本方针,指示制定该对策的有关计划。(2)前款的基本方针应当以环境基本计划为基础制定。(3)关系都道府县知事在接受第1款规定的指示时,必须按照同款的基本方针制作公害防止计划,并获得内阁总理大臣的承认。(4)内阁总理大臣在作出第1款规定的指示以及前款规定的承认时,必须事先经过公害对策会议的审议。(5)内阁总理大臣在作出第1款确定的指示时,必须事先听取关系都道府县知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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