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产业废物处理设施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41页(221字)
日本《废弃物处理和清扫法》规定:(1)凡欲修建产业废弃物处理设施或变更原设施的结构、规模者,应据厚生省令的规定,向都道府县知事申报。(2)都道府县知事在收到前款所述申报后,若认为所申报的产业废弃物处理设施不符合厚生省令规定的技术标准时,可在收到此申报之日后30天内,令该申报者变更或废止所申报的计划。(3)产业废弃物处理设施的管理者应按厚生省令规定的技术标准维护、管理该产业废弃物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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