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80年代自然保护区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85页(498字)
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规定,要做好自然保护区的区划工作,建立和扩大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使我国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贵野生动植物原产地、重要的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地等自然环境,得到妥善保护。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海上自然保护区。1984年、1987年通过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建设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由林业部颁布《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对森林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和森林野生动物保护区的设立、划界、管理、开发利用等事宜作出规定。为提高自然保护区工程建设设计水平,落实保护措施,国家林业部于1988年颁发《自然保护区工程总体设计标准》等。1989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国家各类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也为制定自然保护区基本法律、法规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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