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鸭病毒性肝炎证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54页(446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6.9.2条规定,进口鸭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这些鸭:(1)装运之日无鸭病毒性肝炎的临床症状;(2)来自某一确认为无鸭病毒性肝炎的养殖场;(3)未曾接种过鸭病毒性肝炎疫苗;(4)曾接种过鸭病毒性肝炎疫苗(疫苗性质和接种时间应在证书中注明)。第3.6.9.3条规定,进口雏鸭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这些雏鸭:(1)来自某一接受兽医当局定期检查的养殖场和/或孵化场;且孵化场符合附录4.2.4.1条相关标准;(2)未曾接种过鸭病毒性肝炎疫苗;(3)曾接种过鸭病毒性肝炎疫苗(疫苗性质和接种时间应在证书中注明);(4)父母代群应具备下列条件:来自某一被认为无鸭病毒性肝炎的养殖场和/或孵化场;来自某一父母代群不进行鸭病毒性肝炎免疫接种的养殖场;来自某一父母代群实施鸭病毒性肝炎免疫接种的养殖场;(5)装运箱(笼)清洁且从未使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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