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动物鸟类污染迁移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07页(202字)
香港《公众卫生(鸟兽)条例》规定:(1)无论何时,在港督看来,并经其认为必要的询问后,若香港或其任何部分发生任何动物或禽类的疾病,应当通过报纸上的通告签发命令,以管理动物及鸟类在其命令中指定的地区内迁移,并禁止任何动物或鸟类被带入或移出该地区,上述地区应全部被视为受染地。(2)一切违反上述的规定或命令的行为构成犯罪,并经简易程序,判处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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