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输入犬类检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51页(176字)

加拿大法律对犬输入检疫条件规定,犬来自台湾、英国爱尔兰、澳大利亚、新西兰、百慕大群岛、巴哈巴群岛、荷兰、冰岛、丹麦、挪威、瑞典、日本、巴贝多等外,并有产地政府兽医签发证明,无传染病,居住产地已有6个月;无须隔离检疫,及注射狂犬病疫苗;准放行。犬由其他地区输入,须留检30天,并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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