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废污处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13页(280字)

澳门1991年《环境纲要法》第19条规定:(1)固体渣滓可再利用作为原料和能量的来源,并采用下列措施尽量消除有毒物质;“洁净科技”;预防性技术以针对产品的回收和作为原料再使用;税务和财政工具来鼓励渣滓及污水的回收和使用。(2)渣滓和污水的产生、输送及最后处理,将受限于事先的许可。(3)各类渣滓和污水的最终处理,应由生产者负责。(4)应以对人类健康不会构成即时或潜在危险以及损害环境的方式,收集、储存、运输、消除或中和渣滓和污水。(5)只能在有关当局核准的地点以及在批与许可所规定条件下,方可卸置渣滓和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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