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环境委员会运作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15页(262字)
澳门1989年《设立环境委员会的法令》第7条规定:(1)委员会每年召开全体会议两次,以过半数成员出席召开之。当由主席主动或由最低限度三名委员提出建议时,得随时召开特别会议,对后者情况,由主席决定是否适宜及有需要召开。(2)委员会会议得邀请对会议讨论事项有特别认识及具专长之官方或私人机构列席,但无表决权。(3)委员会所提出之意见将付诸表决,以过半数票取决。(4)每次会议将缮立会议录,简略载明会议讨论过程及所作出之确定意见以及倘有之表决声明。会议录由出席之委员及秘书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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