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243页(1087字)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五条、第六条及第十二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种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分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两种。

二、收缴办法

1.各地律师协会以本地区上年度律师业务总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收缴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2.全国律师协会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律师业务总收入4‰的比例收缴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本年度会费上交全国律师协会。

三、会费支出项目

1.全国律师协会机关的各项支出;

2.为会员提供政治、业务学习资料;

3.用于召开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等;

4.用于全国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活动所需;

5.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6.其他必要的支出。

四、管理办法

1.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实行帐目公开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

2.建立会费预算、决算制度,每年年前要作出会费支出预算,报常务理事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执行;每年年终要进行决算,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支出情况;

3.为管理好会费,常务理事会委托一名常务理事负责日常的会费开支;

4.各地会费管理办法由各地律师协会视本地情况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并报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五、本办法自1991年起施行,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