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结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265页(1203字)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合理划分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保障律师事务所合法、有序运行。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决策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
(二)修改章程和合伙协议;
(三)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
(四)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
(五)吸收和辞退合伙人、合作人,推选律师事务所主任;
(六)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财务、业务等管理制度;
(七)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其他重大事务。
第七条 合伙人、合作人会议为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合伙人、合作人会议的组成、具体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律师事务所章程规定。
合伙人、合作人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所内的重大事务。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依照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可以实行主任负责制,也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部(室)等机构。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产生方式及其职责,由律师事务所章程确定。
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主任不得由非专职律师担任。
第十条 国资律师事务所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应当对设立该所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当将所内重大事务,提交律师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构在变更章程、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处理所内事务时,应当听取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意见;并及时通报、披露必要的信息。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管理内部事务,不得对内设部(室)、分支机构及个人以收取固定费用的方式放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