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388页(254字)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律师承办刑事辩护业务与刑事代理业务,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律师协会制订的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符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1997年颁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试行)》同时停止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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