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指引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561页(1628字)

第1条 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国企改制与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60号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规范性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 定义及业务范围

2.1 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法律服务,协助改制后的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

2.2 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2.2.1 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2.2.2 对改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2.2.3 制作《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制作《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2.2.4 编制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书,参与谈判,审核其他交易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本;

2.2.5 依法对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报批的《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职工安置的,一并发表意见;

2.2.6 协助完成国有企业各项内部审核与批准程序;

2.2.7 协助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实施和产权交易工作,协助公司或企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3 律师承办相关公司治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2.3.1 协助改制后公司制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2.3.2协助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2.3.3 协助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2.3.4 协助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完善公司董事诚信体系建设;

2.3.5 协助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完善外部治理体系,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第3条 特别事项

3.1 本指引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国有企业改制和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方面的经验,而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3.2 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和相关公司治理业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工作。

3.3 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订立书面的《法律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承办人员、提供服务的方式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费金额等法律服务事项。

3.4 律师从事与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有关的法律服务时,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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