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质量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291页(908字)

第三十一条 铁道部定期发布《监督抽查铁路用工业产品质量通报》,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以及拒检企业予以曝光。

第三十二条 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应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质量问题严重的,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

(二)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

(三)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

第三十四条 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应按《监督抽查铁路用工业产品质量通报》的要求向部科技司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并接受复查检验。复查检验费用由生产企业支付。

第三十五条 拒检企业的产品按不合格论处。

第三十六条 应进行复查而到期仍不申请复查的企业,按复查不合格论处。

第三十七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或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的生产企业,其被检产品不得在铁路上使用;其中已取得产品认证证书或生产许可证(制造特许证)的生产企业,由发证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撤销其相关证书。

第三十八条 被抽查企业在接到《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向部科技司提出具有明确依据的书面报告,并抄送质检中心。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九条 部科技司收到企业提出的异议书面报告后,应组织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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