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质量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386页(1106字)

第六条 部质检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部指定的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检验,优质产品的检验鉴定;

2.受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重要新产品的性能鉴定,产品质量的认证,产品制造过程的质量检验及进口电力设备的质量检验和鉴定;

3承担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

4.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

5.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6.调查、研究、总结重要机电设备运行情况和质量上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第七条 地区质检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网省局指定的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检验和产品质量的调查;

2.承担部下达和其他单位委托指定的电力专用产品的检测及新产品的试验;

3.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

4.承担或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加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第八条 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批准,可以承担对实行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质量检验。

第九条 质检中心要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检测工作必须坚持公正性和科学性。检测报告的数据要准确可靠,判断结论科学合理。

第十条 质检中心的检测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要严格保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公布或泄露。

第十一条 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接受被检单位任何形式的礼品、纪念品、吃请和馈赠。

第十二条 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为了完成监督检验任务,必要时可利用受检单位的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质检中心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被检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或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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