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的审批与登记注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质量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420页(865字)

第八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其从事认证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办公条件、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

(三)符合有关认证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法律法规及国家认监委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培训教学设施、人力资源和办公条件;

(三)符合有关认证培训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拥有自有(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

(五)法律法规及国家认监委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的审批与登记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国家认监委向申请者出具批准文件;

(三)申请者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可以设立非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其审批与登记注册程序比照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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