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才能采取申请证据保全措施?法院应如何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出版社《民事官司法律自助》第79页(420字)

证据保全的措施可以在起诉时采取,或者在受理诉讼后、开庭审理前采取,但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此时,法院既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依据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也可在起诉前采取。这时,申请人既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向被保全证据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但法院无权在当事人起诉前主动地采取保全措施,而只能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

法院收到证据保全的申请后,如果认为申请符合条件,应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果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在诉前保全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在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的15天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会解除裁定采取的证据保全措施。

【参考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