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能提出执行异议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出版社《民事官司法律自助》第119页(273字)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一般应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书面提出确有困难的,可允许口头提出。此时,执行员应该据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应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对异议一时无法确定是否成立时,如果案外人提供了确实有效的担保,法院就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但此时如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了确实有效的担保,法院可以继续执行。另外,执行员在执行时发现确有错误,也可以书面提出,报请院长审查处理。若是上级法院作的法律文书有错误,则可经本院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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